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五实”特质,规范学生奖励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学生获得奖励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生奖励学分由二级学院统计上报,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学工处、团委、创新创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学生奖励学分的认定范围:各级(指国家、省、部、市等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及学校)各类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发表学术论文、获国家专利、文化体艺及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五条 奖励学分根据《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进行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完成学生上一学期奖励学分的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时,收齐有新增得分学生的相关证书原件等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再报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学工处、团委、创新创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定,如有其他活动不在本办法所认定的计算学分的范围,确需认定的,由各二级学院初审后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附件1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认定标准
一、教学和科技竞赛
项 目 |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学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
个人 | 团体 | ||||
教学竞赛科技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团体奖成员学分以同等级个人学分标准认定 | 获奖证书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4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5 |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3 | ||||
市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校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二、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获得专利技术
项目 | 级别 | 奖励学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发表 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 | 中文核心期刊 | 6 | 正式出版刊物 |
一般学术期刊 | 3 | ||
学报 | 1 | ||
专利技术 | 发明专利 | 6 | 专利证书 |
实用新型专利 | 5 | ||
外观设计专利 | 4 |
三、英语、计算机
项目 | 等级 | 奖励学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英语 | 国家6级 | 6 | 证书(同类证书按高一级证书记分) |
国家4级 | 4 | ||
省3级 | 2 | ||
计算机 | 程序员 | 5 | |
三级 | 4 | ||
二级 | 2 | ||
一级 | 1 |
四、文化体艺、社会实践等活动
项 目 |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学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
个人 | 团体 | ||||
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社团活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团体奖成员学分以同等级个人学分标准认定 | 获奖证书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4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5 |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3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校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校内教学单位或部门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参与院校各类活动 | 5次以上 | 5 | 承办单位盖章 | ||
4次 | 4 | ||||
3次 | 3 | ||||
2次 | 2 | ||||
1次 | 1 | ||||
体育活动 | 国家级 | 一等奖或第1-2名 | 6 | 获奖证书 | |
二等奖或第3-4名 | 5 | ||||
三等奖或第5-8名 | 4 | ||||
省级 | 一等奖或第1-2名 | 5 | |||
二等奖或第3-4名 | 4 | ||||
三等奖或第5-8名 | 3 | ||||
市级 | 一等奖或第1-2名 | 4 | |||
二等奖或第3-4名 | 3 | ||||
三等奖或第5-8名 | 2 | ||||
校级 | 一等奖或第1-2名 | 3 | |||
二等奖或第3-4名 | 2 | ||||
三等奖或第5-8名 | 1 | ||||
学术活动 | 参加听学术报告每次记0.2学分,总计不超过1学分。 | 承办单位盖章 | |||
公益活动 | 每参加一次记0.2学分,总计不超过1学分。 | 承办单位盖章 |
说明:
1.本表列出的最高奖项为一等奖,最低奖项为三等奖。如设立的最高奖为特等奖,则给予的奖励学分等同于相应档级的一等奖给予的学分;如果设立优秀奖,则给予的奖励学分等同于相应档级的三等奖学分减0.5,但最低为0.5学分。
2.无论个人还是团体,凡参加国家级竞赛或活动,未能获得奖项的参与者,均以1学分记载;参加省部级竞赛或活动,未能获得奖项的参与者,均以0.5学分记载;参加市(校)级竞赛或活动,未能获得奖项的参与者,均以0.2学分记载。参加证明以相关组织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3.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只以最高项计算一次,不累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团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记分。
4.本表级别中的校级,是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活动,且以学校发文(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