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素养学分认定办法(初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3-21浏览次数:289

第一条职业素养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道德品质、社会服务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二条职业素养学分的认定机构是学工处、团委和素质教育中心。

第三条职业素养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法纪观念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四)集体观念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级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五)生活态度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注重人文修养,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六)社会公德主要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

(七)品行修养主要考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八)社会服务主要考察服务态度和奉献精神。基本要求: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在公益活动中表现出积极肯干、吃苦耐劳的精神。

(九)心理素质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十)体育锻炼  主要考查参加体育锻炼表现和体育道德风尚。基本要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自觉上好体育课,参加早锻炼和课外活动,无缺席现象,积极参加体育比赛,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第四条职业素养基本内容的学分认定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日常表现、课外活动、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十项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十项测评结果之和为学生的职业素养基本分(满分100分,每学期权重4%,按五学期计,合计20学分)。

第五条职业素养奖励加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加2-3分;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加1。以上各项须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

(二)参加学校党校、青马工程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加1分;

(三)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省级、市级、校级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对主要学生干部分别加3分、2分、1分,对其它学生干部分别加2分、1分、0.5分,对成员分别加1分、0.5分、0.2分,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的,对主要学生干部分别加1分、0.5分,对其它学生干部分别加0.5分、0.2分;

(四)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省级、市级、校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获奖级别记分一次;

(五)在文明宿舍建设中,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宿舍的每人分别加0.5分、1分、1.5分、2分;获得文明宿舍的每人另加2分;

第六条职业素养惩处减分。对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下列各项减分。

(一)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减10分、8分、6分、4分;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和学院通报批评者分别减2分、1分;

(三)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院活动和规定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请假而缺席者,每次减1

(四)每旷课1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五)对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者每次减1分;

(六)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在网上撰写、转载不健康或歪曲事实等文章或信息者减3分。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